香港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馬惜珍,早年被控涉嫌刑事犯罪來到台灣,遭香港政府通緝。他去年委託律師向香港法院提出撤銷逮捕令的申請,律政司當庭承認證據不足,他將會無罪釋放。

根據當時港媒報導,代表馬惜珍的香港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稱,申請人1978年涉及一宗案件與另外8人一同被律政司起訴,事隔多年後,控方承認已沒有足夠證據檢控當事人,馬惜珍如返回香港,將會無罪釋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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麥高義表示,除了馬惜珍以外,其他大部分涉案的人士經審訊或上訴之後都已無罪釋放,唯一被定罪的人士是因為有招認口供才被定罪,但馬惜珍從未作過任何認罪自白,更一直否認指控。

麥高義表示,未依保釋條件出庭應訊,在1978年時並不屬於刑事罪行,有關行為直至1994年才被納入刑事罪行。另外,根據案例,未有依照保釋條件出庭應訊也不構成藐視法庭。離開香港可以有不同的原因,離開香港不能視作他曾犯罪的證據。

麥高義當時強調稱,由於馬惜珍一旦出庭應訊,控方提不出證據,在法律上和邏輯上,他肯定無罪釋放。所以法庭面對法律上的矛盾,法庭為求把將會無罪釋放的當事人帶到法庭應訊,竟然要先用逮捕令去拘捕和扣留當事人。法庭不應為了釋放一個人而下令把一個人先扣留,高院因此應撤銷對申請人的逮捕令。

香港高院法官陳慶偉最後拒絕申請。但已可看出所謂馬惜珍涉案根本是一場鬧劇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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