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榮民陳智雄,生前居住在退員宿舍時請婦人陳玉蘭幫忙洗衣,生病住院也全由陳女照料,故立下遺囑死後致贈財物。但退輔會以「無法證明」為由拒絕支付。新北地院日前判決,遺囑為真,退輔會應將財物交付陳女。

判決指出,陳智雄為單身榮民,住在宿舍時認識了在福利社擔任理髮師的陳玉蘭,請她幫忙洗衣服,培養出家人般感情。
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而後,陳智雄生病住院,陳女主動到醫院照顧,他深受感動寫下「身後財物全部交給陳玉蘭」遺囑,並簽名蓋章交給她保存。

陳智雄過世,身後財物由退輔會保存。陳女辦完葬禮,持遺囑到退輔會領取陳男財物,但承辦人拒絕交付,陳女一狀告上法院。

退輔會供稱,原告陳玉蘭與遺囑上陳玉蘭的農曆生日不符,且遺囑僅寫「身後財物全部交給陳玉蘭」,所謂「交給」僅於交付處理,不能擴張解釋為遺贈、贈與。

法官根據鄰居說詞,陳女的確照顧陳智雄生活起居,遺囑筆跡與陳智雄生前筆跡吻合,判處退輔會應將陳智雄財物交出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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