壽豐女鄉長張懷文5年多前被控賄選一審判4年,二審逆轉無罪定讞,張懷文聲請冤獄賠償,花蓮高分院判賠40萬5000元。
張懷文5年多前,參選壽豐鄉長之際,遭檢方指控送9條珍珠項鍊給民眾涉及期約賄選,被羈押135日,一審判4年;但因偵辦檢察官吳文正違法濫權取證,張懷文上訴後,二審獲判無罪,她於是向法院提起冤獄賠償。
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判決書指出,當年檢察官吳文正偵辦該案時,疑涉嫌筆錄登載不實、恐嚇甚至威脅被告證人,還對著被告婦人當庭罵出:「你這是在找死啦!」使得該婦當庭懼怕落淚,但他並未心軟,當庭還再罵:「妳還是一樣可惡!」
2011年吳文正調板橋地檢署(新北地檢署前身),兩年前,民間司改會指控吳文正擔任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時,偵辦壽豐鄉長賄選案竟逼70多歲老婦須講出特定答案,否則就辱罵「找死」、「可惡」,還違法在偵訊過程讓婦人全程上手銬。司改會執委林永頌說,吳違法濫權,將送請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。也因此才讓壽豐鄉長張懷文案二審能翻盤。
張懷文冤獄賠償案高分院判定,張遭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的痛苦、名譽受損以及檢察官違法失職之情節輕重等情事,認為國家應每天補償她3000元,並就她遭受羈押135天,得以給予40萬5000元的冤獄賠償費用。
張懷文獲悉判決結果,並無太多喜悅,無奈地說:「這要怎麼形容呢?這樣就真的能夠彌補到我嗎?」她說,希望以後法律要更審慎,否則傷害早已造成,事後再怎麼賠償也無法彌補135天的痛苦,以及鄉民異樣的眼光。
張懷文表示,應當有很多人發生和她一樣的冤案情形,檢察官無緣無故羈押她那麼久,讓她飽受身心煎熬和名譽毀損「這是一種深沉的痛,不堪回首。」並希望事情能夠就此告一段落,再也不想進出法院。
- May 19 Tue 2015 01:10
女鄉長冤獄135天 判賠40萬5千元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